星期二

澳門《廿三條》立法與香港的關係


澳門《廿三條》立法與香港的關係

文◎蔡耀昌

香港與澳門這兩個中國領土下的特別行政區,在特區體制發展的過程相互參考、相互影響的程度可說十分大。然而,直到近期,相信沒有多少人會想到根據特區《基本法》廿三條所進行的國家安全立法,居然很大可能會率先在澳門而非在香港特區落實。

事實上,一則香港較澳門回歸中國的時間早兩年多,而且香港社會的多元政治力量也一直被內地認為是潛在的「反共基地」,因此如果真的有必要訂立甚麼國家安全 法例,首要實施地區也理應是香港而非政治上無甚反對力量的澳門。當然,二零零二至零三年間一度引發民眾強烈反對的《基本法》廿三條也是首先由香港特區政府 推出來的,而當時澳門政府也只是「跟風」一同為有關立法作準備;其後,眾所周知的發展是,由於發生了二零零三年超過五十萬港人參與的「七一大遊行」,香港 政府最終宣布無限期擱置《廿三條》立法,而不多久澳門政府也靜靜地公布跟隨香港暫停立法。
正因如此,在澳門正準備回歸十周年紀念的前夕突然進行 《廿三條》立法,顯然有特殊的政治目的。澳門特區政府公開的說法是,澳門回歸中國已差不多十年,因此是時候履行其保障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如按這邏輯,那 較澳門更早回歸的香港,豈非更有立法的必要性?事實上,非常明顯的推論是,當澳門成功落實《廿三條》立法後,香港面對立法的壓力將更大;也因而有不少分析 指,澳門《廿三條》立法是「項莊舞劍,志在沛公」,立法的目的就是由外圍製造壓力促使香港盡早就《廿三條》立法。

筆者在月前一個有關澳門《廿三條》立法的研討會中已指出,雖然近幾年香港政府多番強調《廿三條》立法在香港沒有迫切性,但並不表示特區政府不會在不久將來 就國家安全立法再闖關,特別是中央一直有相當政治期望要求早日立法,相信他們更不想將有關立法工作拖到新一屆特首上任後,因此如澳門真的成功立法(以澳門 的政治形勢看,成功立法的機會幾近百分百),香港在未來幾年將很可能再激起新一輪政治人權風波。

撇開立法的政治意義,從保障自由人權的角度看,澳門政府今次提出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就算計及諮詢過後政府所作出的修改建議,在法律條文上仍然有不少令人關注的地方,當中有四點特別值得注意:

第一,就「禁止分裂國家行為」及「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草案提出在暴力、以暴力相威脅或濫用公職權力之外,引入「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的概念;所 謂「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定義十分廣泛,甚至一些根本沒有造成暴力的維權行動如遊行期間阻礙交通也可能被界定為「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因此容易成為被濫 用的灰色地帶。

第二,有關「禁止煽動叛亂」的罪行,更有可能隨時變成以言入罪。無論當年香港立法以至近期澳門立法的討論中,都有不少民間聲音提出政府應參照《約翰內斯堡 原則》第六條,清晰訂明必須證明行為人意圖即時引發叛亂,且確有具體實在而即時的危險,方可入罪;然而,有關保障建議始終不獲澳門政府採納。

第三,有關「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的罪行更令人關心,並擔憂這成為限制新聞自由及資訊流通的政治工具。要有效平衡國家安全與公民人權保障,除了要明確定 義甚麼是國家機密,更應給予因公眾利益而作出披露的法定免責保障,即不少評論所提出的引入「公眾利益抗辯」條文;有關公眾利益抗辯的建議,早在二零零三年 香港進行立法時,香港政府也曾在「七一大遊行」後作出讓步,宣布接納將有關抗辯加入立法條文中,但可惜澳門政府卻一直拒絕接納類似的人權保障規定。

第四,是澳門《廿三條》立法中所特別提出的「預備行為」罪行規定,即除了實質上實施了《廿三條》所涵蓋的所謂「七宗罪」所提述的具體行為會構成刑責,立法 草案更將一些所謂「預備行為」也涵蓋在內;但何謂「預備行為」,法律條文卻沒有明確界定,因而如此空泛的規定將可能隨時被濫用作為拘捕審查批評當權者的隨 意門。即使在諮詢期過後澳門政府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議,包括刪除「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等兩罪行的「預備行為」處罰,但在「叛國」、「分裂國家」和 「顛覆」等罪行中仍保留「預備行為」的處罰條文,可見有關立法仍是相當危險的。

總體來說,澳門的《廿三條》立法,其立法草案仍有多項足以被濫用作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灰色地帶,再加上澳門政府以至澳門立法會仍然不是由「一人一票」民主方式選舉產生,因此更令人擔憂落實《廿三條》立法後將會令澳門的人權保障進一步倒退。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05/ 01/ 2009 第80期